12月8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赔偿原告某购物中心违约金100万元。 2003年2月24日,某房产公司与某购物中心按照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出让地块建造大卖场的要求,订立了一份房屋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2004年1月28日交付使用租赁物及租赁期限、年租金、违约金100万元等内容。2月25日,该房产公司参与竞拍成功。由于当年房地产市场火暴,公司取得该45亩的土地成交价比预计的1500万元高出了4610万元。据此,房产公司认为成本上升属于情势变更,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变更了原设计,将原定建设单层大卖场改为双层大卖场,并要求与原告重新协商租金。由于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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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