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徐红英,女,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黄乡张桥村元河组45号 被上诉人: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058号 第三人:费晓冬,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金益新村36幢103室 第三人:陆敏芳,女,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金益新村36幢103室 第三人:顾志荣,男,195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龙港二村4幢204室 第三人:邵国萍,女,195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龙港二村4幢204室 第三人:蒋雪忠,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苏州市夏园新村8幢605室 请求事项: 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第二项,改判被告撤销东吴北路142弄1号2幢201室房屋转移登记到顾志荣名下的相关房屋权属登记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有的东吴北路142弄1号2幢201室房屋,被蒋雪忠用假身份证、假户口薄、假未婚证明、假买卖合同并雇佣他人冒名顶替原告本人,与费晓冬合谋将房屋过户到费晓冬的名下,过户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贷款。在蒋雪忠指使下,费晓冬、陆敏芳再将房屋过户到顾志荣的名下,所得的出售款,据费晓冬所称全部交给了蒋雪忠。现蒋雪忠出逃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于他人诈骗行为将房产转移登记,具有不真实性,相应核发的产权证没有法律依据,权利人有权要求房管部门撤销房产登记。由于费晓冬是与蒋雪忠共同犯罪,房屋过户到费晓冬名下并非是正常法律意义上的转让,这样房屋转移登记到顾志荣名下应当视为第一手正常交易。第一手正常交易在涉及犯罪而取得登记的情况下,应予以撤销房产登记。所以依法应当撤销房屋转移到顾志荣名下的房产登记行为。 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红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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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