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诉 状 上诉人:吴雪珍,女,汉族,1945年1月22日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美籍华人),住31,WHIFFIELD LANE.CORAM,NEW YORK.USA 被上诉人:浦峰,男,汉族,1958年9月4日生,住昆山市蓬朗镇玉龙园5栋404室 被上诉人:吴彩珍,女,汉族,1958年3月15日生,住昆山市蓬朗镇玉龙园5栋404室 上诉人不服(2008)昆民一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明显未能查明事实,请二审依法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吴雪珍与吴彩珍是姐妹关系,吴彩珍与浦峰是夫妻关系。1990年8月,双方约定合作建房,约定在蓬朗镇万星村二组被告宅基地上建造三上三下住房,约定房屋西面(一上一下)正房一、二楼四间,西面卫生间两间、二楼小客厅一间,合计7间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汇给被上诉人2400美元。 上诉人一审起诉后,审理过程中,该房屋于2008年8月被依法拆迁,也就是原告原本主张的房屋分割在客观上不能实现。对此被上诉人未说明此情况,上诉人当时也不知道。一审法院未能查明事实,对已经不存在的房屋进行判决是错误的,依法属于事实不清。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性质,但房屋产权可以由产权人处分,该房屋可以转让,但转让后转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本案是合作建房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买卖,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特别是审理过程中出现,作为诉讼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已经不存在,受限制流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相应消失,本案的标的发生变化。本案应当对发生变化后的财产作为标的,对拆迁安置的财产按双方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综上,请二审依法查明事实,发回重审。 此 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8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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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