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已患癌症的事实申请理赔遭拒绝。12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保险受益人高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6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12日,杨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险并交纳了费用。终身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癌症等十种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身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合同终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2003年10月,杨某被确诊为胃癌并住进医院,她通过电话将患病情况告知保险代理人刘某。刘某诱导杨某隐瞒病情,并提醒杨某等保险生效180天后再去医院确诊,这样就可以领到保险金。杨某信以为真,委托家属于2004年9月再次缴纳保费。一个月后杨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随后,杨某的儿子即保险受益人高某提出理赔申请,在申请书中填写内容为:2004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杨某经医院诊断为胃癌晚期,于2004年10月13日医治无效死亡。知晓真相后的保险公司向高某发出拒付通知书。2005年8月,杨某的亲属接到保险公司的缴费通知后再次缴纳了保费。当月,双方就保险理赔问题闹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代理人刘某对投保人的答复明显存在诱导投保人隐匿病情、采取欺诈形式不如实告知被告的情形,显然不是被告的原意。投保人完全有能力判断刘某答复性质所在,理应以诚信的心态选择其他形式履行告知义务,但投保人仍以沉默的方式继续缴纳第二期保费。且理赔申请人在理赔申请中,隐瞒了杨某在2003年10月即患癌症的事实。由于投保人杨某在180天内被确诊为胃癌,符合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被告不应承担支付保险金6万元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投保人的权益继承人有权另行主张保险人返还。 |
标签: |
上一篇:揭骗被诉侵权苏州电视台一审胜诉 |
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