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名温州人因购买的价值1100余万元房产无法办理住房贷款,将卖房人告上法庭要求退回预付款。今天,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被告杨某退回温州人400余万元的购房预付款。 这34名温州人在诉状中称,2004年3月30日,他们共同委托郑先生同被告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售房人为杨某,苏州国发产权置换有限公司作为中介。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位于苏州阊胥路35号“胥舟大厦”34套酒店式公寓,售价为5600元到5900元每平方米不等,总房价达到1100万元。他们共支付了40%的首付款。但是在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过程中,由于被告杨某已经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导致无法办理住房贷款。 杨某认为,因温州人未能按照购房协议约定向他交付银行贷款手续,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故温州人系违约方。而且在今年4月14日,杨某委托苏州一家律师事务所登出公告,通知所有委托郑先生的温州购房团业主,其已于2005年3月31日通知郑先生解除了与各业主的房产买卖合同,各业主已付款项由郑先生与其结算。 但温州人的代理律师称,杨某已经无钱可付了。由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34名温州人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回已付购房款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有先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由于其不能按约履行导致合同解除,系杨某违约在先,遂判决杨某退回400多万元的预付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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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