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梁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7日,被告人梁某在金城江某客运站前公交站点乘坐公交车回家。上车后,梁某认为驾驶员杨某在其未坐稳时便启动车辆而出言指责,后因对杨某的回答不满引发争吵。争吵间,梁某冲到驾驶室旁,试图越过安全防护栏与正在驾驶车辆的杨某扭打,未遂后又用外套朝杨某头部、面部甩打,杨某被迫靠边停车,直至车上另一名乘客上前劝阻,梁某才回到座位,杨某则重新启动车辆,但双方仍在言语上持续骂战。当日13时13分,气急的梁某随手捡起车内的扫把隔着安全防护栏攻击杨某,导致车辆再次停车,杨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13时16分,返回座位不久的梁某不顾劝阻,再次手持扫把冲到驾驶室旁朝着杨某击打,并将公交车驾驶室的安全防护栏钢化玻璃击碎。随后,梁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控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结合案发时间、路段、车上乘员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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