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了个渔网,却差点为此付出10万余元的代价,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始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 2019年12月,家住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的付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其农作物,在自家房屋前、农地周围的禁猎区安装了废弃渔网。截至案发,已有17只野生鸟类撞上渔网无法逃脱致死。其中,有7只鸟为领角鸮,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濒危野生动物;1只鸟为戴胜,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另有其他普通鸟类9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17只鸟类的价值共计108000元。 2020年10月,付某某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3月1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四分院组织听证,制定了《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劳代偿”方案》。付某某在该方案上签字,并出具承诺书,承诺愿意按前述方案履行。后市检察院四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付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由付某某按照2021年3月10日其自愿签订的“以劳代偿”方案要求替代履行,每月在酉阳县龚滩镇行政区域内从事巡山护林、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等不低于22天,每天8小时,合计794天,并由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某用渔网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以及其他普通鸟类,导致共计17只鸟类死亡,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付某某实施前述行为的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鸟类侵食其庄稼,但是其在鸟类被困渔网后,没有及时放生导致鸟类死亡,其主观存在过错,且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付某某的侵权行为导致野生动物死亡,事实上造成了生态系统功能永久性损害,已无法完全修复,因此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本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付某某订立的“以劳代偿”方案,明确付某某可以宣传、巡山护林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符合付某某个人的劳动技能和实际能力,且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具有实质性的效果,因此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付某某“以劳代偿”替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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