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路过邻居张某家时,被张家的牧羊犬扑倒在地咬伤上嘴唇,双方因赔偿产生纠纷。4月19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5年8月5日,原告龚某路过邻居被告张某家时,遇见张某的叔叔牵着张某家饲养的牧羊犬。牧羊犬将龚某扑倒在地咬伤其上嘴唇,龚某被送往医院进行了治疗,张某为其支付了全部医药费。此后,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其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的损伤虽未构成伤残,但其受到的是特殊的人身伤害,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酌情判定张某赔偿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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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