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被告某置业公司被判向原告沈某赔偿32万余元。 2005年1月28日,原告根据被告公开发放的商业街平面配置参考图等售房广告与被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认购售楼书中所标明的A13房屋,合同约定面积为145.72平方米,购房价款为人民币76.79万余元,并约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合同订立后,原告分五次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A13号房屋实际面积仅为113.11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32.61平方米,面积误差达到了22.38%。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32万余元。 法条链接 售楼书等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原则上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房产销售广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时,就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对房产开发商具有拘束力。 这三个要件分别是: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3.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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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