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社工〔2006〕6号 市社保中心、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1.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30%); 2、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1.516%;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2.4%,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0878。 二、调整对象: 1.2006年6月30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 2006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享受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的人员; 3. 200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条例》实施后被认定并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于2006年6月30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对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一条调整。 四、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40.83元。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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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