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合同无效,由安邦保险公司返还许某保险费7237.68元及利息。 2005年10月,张家港市佳安出租车公司向安邦保险公司集体投保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个体出租车司机许某为享受团体优惠,通过熟人经佳安公司同意以该公司名义投保了车辆险。12月11日,许某的出租车撞到路边树上,花去修理费用11400元。佳安公司申请理赔,安邦公司经调查认为,投保人与保险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交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佳安公司遂将其享有的申请理赔权利转让给许某,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在该车发生保险事故时,佳安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对该车都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现佳安公司已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了许某,法院依法判决安邦公司返还许某保险费7237.68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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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