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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偏低老太坠亡上海某敬老院赔偿10万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6/9/25   点击:
  由于敬老院阳台栏杆偏低,70多岁的倪老太不幸坠楼身亡,其亲属状告敬老院要求赔偿。9月22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敬老院赔偿倪老太亲属经济损失费10万余元。

  家住市区的倪老太作为托养老人,于今年2月9日,由其近亲属担保与上海一家敬老院订立养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倪老太自愿要求入住该敬老院,接受敬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每月由倪老太的亲属支付670元费用。当日,倪老太入院居住,并被安排在二楼的504室。

    2月19日早晨6时许,倪老太被发现坠楼,护理人员即将倪扶起并送医院,但到医院,倪老太已不治身亡。因双方就赔偿责任问题发生分歧,倪老太的亲属于今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在法庭审理中,倪老太的亲属认为,倪老太入住后,敬老院应按约提供相应的护理。由于敬老院二楼阳台栏杆偏低,其工作人员疏于看护、怠于救护与倪老太致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请求判令敬老院赔偿经济损失16.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敬老院则辩解,敬老院阳台栏杆附合标准,倪老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敬老院仅10天时间,就有厌世情绪,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杀。因此,敬老院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从道义上愿意补偿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敬老院的建筑设施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而倪老太坠楼的阳台栏杆的高度低于标准18公分,敬老院的建筑存在瑕疵,这与倪老太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作为敬老院的建筑设施缺乏安全性,其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倪老太患病后行动不便,但其安全防患意识仍需注意,由于其未注意安全,坠楼身亡,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敬老院认为倪老太系自杀之观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倪老太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也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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