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24次闯红灯被交警部门提前告知后,将交警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24次处罚。11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潘先生因未接受处罚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家住吴江的潘先生做生意长年要出差南京,因此经常把私家车开到南京办事。2006年4月份,潘先生收到了苏州交警支队寄给他的一份告知单,称潘先生所驾驶的机动车在南京已经有三次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规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并要求他在15日内到苏州市交警支队接受处理。潘先生来到苏州交警支队一查,发现在南京24次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 潘先生认为,自己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共有24次违章,如果正常罚款要4800元,处罚显失公正。交警部门应该提前通知,不应该等潘先生有了24次违规才通知。为此,他起诉到沧浪法院,要求撤销24次处罚。 交警部门则认为,24次违章记录的行政处罚根本没有做出。当初下告知单只是通知潘先生前来接受处理。告知行为完全是一种服务措施和便民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州市交警支队根据南京的电子监控,将潘先生的违章行为予以告知,但潘先生没有去接受处罚,该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驳回了原告潘先生的起诉。 目前,交警通过电子监控进行处罚的情况比较普遍,一般的操作程序,交警部门出于便民服务的目的会发出告知单,通知机动车驾驶员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该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交警部门会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如果不成立,交警部门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这时候机动车驾驶员才可以凭着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诉讼。而本案中,潘先生只是具有了告知单,没有处罚决定,显然不可以凭此进行行政诉讼。因此也提醒驾驶员,对监控有异议应先到交警部门去接受处理后,仍然有异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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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