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抢劫自己奶奶的陈某在被判缓刑后,不思悔改,又去偷盗他人东西,结果被送进了高墙。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陈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2006年4月11日晚上6时许,陈某在宁波邱隘一网吧了遇见了朋友王世聪,提出去偷其奶奶戴惠琴的项链,王应允。当晚12时许,王在爬窗进入时,陈某的奶奶惊醒,二人未得逞。 然而,他们并没有就此罢手。第二天上午,二人来到邱隘的一桥上,陈某提议骗其奶奶至家中进行抢劫,王欣然同意。10时许,王世聪以陈某要找她为由将陈某奶奶骗至陈某的家中,陈假装对奶奶说“我要出去几天,我拿点衣服就走,你跟我爸爸说声……”。后,奶奶起身要离开,就在此时,王用事先准备好的空啤酒瓶砸戴的头部,陈趁机抢戴惠琴脖子上的金项链,后因有人经过而未果。 2006年6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是犯罪未遂,可以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另外,陈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从挽救出发,根据陈某的自愿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同年7月14日,陈某被交付执行。 2007年1月14日下午,陈某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方庄二村15幢202室徐兰君家中,盗得金花生1只,金木鱼1只、铂金戒指1枚、银戒指1枚,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 法院认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盗窃他人钱财,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作出了上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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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