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杨某10万余元,杨某赔偿王某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4日11时许,王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州市西环路劳动路口时,遇杨某推着手推车(该手推车为了运输超长物件进行过改装,在车上纵向安装着几根钢管)由东向西横过马路,两车发生碰撞后,杨某被撞伤,手推车上的钢管则穿透小轿车车门将王某刺伤。事后,杨某和王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杨某被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肠破裂、小肠系膜破裂、失血性休克,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2万余元,后经苏州市公安局伤残评定,杨某分别构成三处伤残。王某则被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左骼翼骨折、右坐骨、耻骨支骨折、左大腿软组织裂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3万余元。目前,王某尚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007年3月2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王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事后,因交警部门调解时协商不成,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万余元。王某则提起反诉,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依法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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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