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认为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工伤鉴定的伤残等级偏高,江苏省苏州某电子公司将员工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不予支付工伤待遇补偿金。6月18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判决苏州某电子公司支付伤残补偿金共计87059元。 原告电子公司起诉称,被告杜某于2006年4月10日到公司工作,2006年10月19日在上班时中指受伤,经诊断为指骨骨折。当日入院,后于2006年10月30日出院。2006年11月21日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7年2月9日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但公司当时并没有收到关于该鉴定结论的通知书,所以对于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定。公司认为杜某上班时中指受伤的行为的确为工伤,但九级的伤残等级偏高,因此对于仲裁裁决书不服,且被告杜某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对自身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不予支付工伤待遇补偿金87059元。 被告杜某则诉称,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补偿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按裁决书确定的金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8705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公司提出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因电子公司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在诉讼中再另行提出,法院对此不予采纳。鉴于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玖级伤残所确定的伤残补助金的金额不存异议,遂依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决原告电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员工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1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492元,合计8705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