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张贤军与张建红是夫妇关系。2006年1月25日,张建红带6岁的儿子张航宇回娘家暂住。当月28日9时许,张建红的父母外出办事,张建红让儿子在院内场地上玩耍,自己进入屋内洗漱,待其再到室外场地上时,已不见儿子踪影。经多番找寻,发现儿子在屋旁河塘内溺水身亡。 事发后张贤军夫妇以监护不力、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一纸诉状将张建红的父母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系张航宇的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原告张建红与其子在被告家暂住期间未发生任何阻碍其行使监护职责的情形,应认定张航宇处在原告方的监护之下。原告主张其将监护责任转托两被告并无相应的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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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