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江西某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文某保险金35000元。 2003年8月,原告文某在被告江西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波罗”轿车投了机动车险。2004年6月,该轿车在太仓市境内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次日文某向被告报案。被告即向太仓某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双代”委托函,要求太仓公司代为勘查、核定车损。后太仓某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了勘查,确认修复费用为35000元,但被告却对该损失额度不予认可,拒绝支付保险金。文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太仓某保险公司确认被保险车辆损失35000元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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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