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科技状告搜狐商业信誉侵权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苏州中院的判决,认定搜狐网公司在“商机”栏目(注:一种电子公告性质的服务)刊登“骗子公司”一文的行为,构成了对苏州蓝天科技公司商业信誉的侵权,并未尽到法定的信息审查和保存相应记录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是苏州最大的一家骗子公司,钱一旦交了,网站以后的维护就没人管了……特别提醒广大朋友,不要上当受骗!”2003年6月22日,搜狐网站的“商机”栏目里开始出现题为“揭穿骗子集团蓝天科技丑恶嘴脸”的文章。 等到苏州蓝天科技发现时,“骗子公司”这个“屎盆子”已经在他们头上扣了8个多月。在和搜狐公司沟通未果的情况下,蓝天科技把搜狐告上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搜狐并未保存有关信息发布者的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骗子集团”一文的标题带有明显批评导向,内容极有可能属于《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信息,搜狐却未进行必要的控制传播措施,未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也未履行法定的监管义务,故判决被告在搜狐网“商机”栏目的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搜狐不服,认为第三方发布的侵权信息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而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保存发布者相关信息60日的义务,随即向江苏高院提起了上诉。 BBS频频“引火烧身” 无独有偶,在蓝天科技总算打赢官司、摘掉“骗子”这个恶名后,又传来了“河南农民状告百度”案的最新消息:因案件证据不足在一个月前提出撤诉的河南农民冯银保,如今又再次向河南省获嘉县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百度网讯和百度在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由原来的仅仅一元变更为2万元。 规则一:监管能力有限不是免责借口 网站在对自己平台内的信息进行管理时,一般是先通过一定的程序对总体信息进行过滤,然后由管理员通过浏览页面的方式进行审查,所以针对“是否尽到审查义务”这一焦点时,搜狐辩称:“网络管理员面对成千上万的海量信息,怎么可能逐一审查而无遗漏?”这个问题同时也是让其他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感到“委屈”的地方。 规则二:必须及时尽到信息保存义务 除了应当审查发布信息的合法性之外,对于电子公告的信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还明确了BBS管理者应当具有的特殊义务,即保存电子公告信息的义务,这种信息包括发布公告用户主体信息,如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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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