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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侵权搜狐被判赔偿5万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6/6/5   点击:
  “蓝天科技状告搜狐商业信誉侵权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苏州中院的判决,认定搜狐网公司在“商机”栏目(注:一种电子公告性质的服务)刊登“骗子公司”一文的行为,构成了对苏州蓝天科技公司商业信誉的侵权,并未尽到法定的信息审查和保存相应记录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是苏州最大的一家骗子公司,钱一旦交了,网站以后的维护就没人管了……特别提醒广大朋友,不要上当受骗!”2003年6月22日,搜狐网站的“商机”栏目里开始出现题为“揭穿骗子集团蓝天科技丑恶嘴脸”的文章。
  等到苏州蓝天科技发现时,“骗子公司”这个“屎盆子”已经在他们头上扣了8个多月。在和搜狐公司沟通未果的情况下,蓝天科技把搜狐告上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搜狐并未保存有关信息发布者的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骗子集团”一文的标题带有明显批评导向,内容极有可能属于《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信息,搜狐却未进行必要的控制传播措施,未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也未履行法定的监管义务,故判决被告在搜狐网“商机”栏目的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搜狐不服,认为第三方发布的侵权信息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而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保存发布者相关信息60日的义务,随即向江苏高院提起了上诉。

 BBS频频“引火烧身”

  无独有偶,在蓝天科技总算打赢官司、摘掉“骗子”这个恶名后,又传来了“河南农民状告百度”案的最新消息:因案件证据不足在一个月前提出撤诉的河南农民冯银保,如今又再次向河南省获嘉县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百度网讯和百度在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由原来的仅仅一元变更为2万元。
  原告诉称:从2005年4月30日开始,百度网讯、百度在线共同经营管理的网站www.baidu.com中,出现了大量用极夸张语言、虚假事实对河南农民冯银保的草绳厂和他个人进行诽谤诋毁的帖子,冯虽多次致电百度要求删除上述帖子,百度工作人员却以种种理由推脱。2005年7月15日,冯银保发了律师函,要求百度立即删除帖子并要求一周内提供发帖者个人资料。7月16日,百度将诽谤信息删除,但未提供发帖者的任何信息。于是冯银保把百度在线告上法庭。后因为诉讼主体问题撤诉。
  冯银保和他草绳厂在百度贴吧(注:同为电子公告性质的服务)里的遭遇,和蓝天科技在搜狐“商机”的噩梦如出一辙。
  近几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BBS因为其言论屡屡惹上商业官司。面对诸如此类的商誉纠纷,如何判断BBS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法定的责任?
  江苏省高院这次就提供了一个判例性的模本,也给BBS服务提供者敲了警钟:在忙于开采“网上富矿”的同时,也得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

  规则一:监管能力有限不是免责借口

  网站在对自己平台内的信息进行管理时,一般是先通过一定的程序对总体信息进行过滤,然后由管理员通过浏览页面的方式进行审查,所以针对“是否尽到审查义务”这一焦点时,搜狐辩称:“网络管理员面对成千上万的海量信息,怎么可能逐一审查而无遗漏?”这个问题同时也是让其他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感到“委屈”的地方。
  在本案中,江苏省高院明确驳回了搜狐的这个抗辩,因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BBS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法律禁止发布的信息负有监控义务。但法院同时认为,考虑到网络信息量巨大、BBS服务提供者监控技术可能性、法律判断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等,BBS服务提供者的监控义务应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即在用户信息发表之后的合理时间内,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是否明显属于《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所禁止发布的反动、色情、侮辱或诽谤他人的内容,以及在知道侵权信息存在后及时采取删节、移除等措施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故搜狐“应当有义务有能力及时删除该侵权信息,而不能以其监控能力有限、被上诉人未向其提出异议为由免除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规则二:必须及时尽到信息保存义务

  除了应当审查发布信息的合法性之外,对于电子公告的信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还明确了BBS管理者应当具有的特殊义务,即保存电子公告信息的义务,这种信息包括发布公告用户主体信息,如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
  而搜狐在这一点上辩称:BBS服务提供者保存记录的义务只有60日,但“骗子集团”一文自发布到被上诉人起诉间隔近一年时间,因此搜狐称法院认为上诉人应该保存上网用户备分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搜狐在上诉中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长期从事电子商务领域法律问题研究的专家、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在研究了“蓝天科技告搜狐案”后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所要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记录备份的60日保存期限,针对的是通常情况下的记录保存要求;而第16条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则针对的是特殊情况,并且没有明确保存的期限,按照一般理解,至少应该是保存到有关问题处理完为止。
  “所以,搜狐公司提出的保存期限过60日的抗辩,不能适用于涉及‘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保存,很明显,它没有尽到相应的保存义务!”
  对于像搜狐这样的门户网站及综合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该案所带来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那就是:尽管你的网站有着瞬息万变的海量信息,尽管这些信息来自四面八方、不同主体,但这些都不能成为减轻你应承担的审查义务的借口,尤其对于可能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所禁止传播内容的信息,就要更加慎重对待,否则将会把自己推向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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