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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洼出交通事故公路公司要赔偿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6/6/28   点击:
   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赔偿案件,某公路公司为自己疏于管理致人死亡的行为埋了一大单,在法院的调解下,公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4万元。

    2006年1月底,陆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沿某公路行驶,车辆驶入路面坑槽内,导致车辆失控,陆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月6日死亡。原告认为该条道路由公路公司负责经营、维修、养护,被告负有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但在事发时,该条道路路面损坏严重,坑坑洼洼多,且坑的面积大,被告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对陆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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