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因受让方对外累计投资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金成国际贸易公司与华阳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一达公司的股东,金成公司出资48万元(实际出资20万元),占10%;华阳公司出资96万元,占20%。2005年7月,金成公司与华阳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华阳公司,转让款15万元,金成公司出资不足部分,由华阳公司负责补足。在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因华阳公司对外投资超过了净资产50%的限制,审核没有通过。金成公司认为,公司法规定的累计出资额应当是单次的出资额,否则华阳公司向一达公司出资96万元时就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该违法的后果不应由金成公司承担,应认定双方的协议具有效力。华阳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阳公司受让金成公司股份,对外累计投资额为144万元,而其净资产约为185万元,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强制性规定,依法判决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
标签: |
上一篇:路面坑洼出交通事故公路公司要赔偿 |
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