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季、小丁分别于2017年2月、2017年5月到舞蹈中心学习少儿中国舞蹈。2018年12月15日,同为5岁的小丁与小季在该舞蹈中心上舞蹈课。根据舞蹈中心规定,学员在教室上课时,家长不得进入教室,可在等待区通过监控视频察看教室内孩子练习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课上共有19名平均年龄为5周岁的学员,仅配备一名专业舞蹈老师。老师认为除3名学员(含小季)没有达到下腰基本功,可以不练习下腰外,要求其他16名学员练习下腰动作。 当老师要求学员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学员未能及时起身,站在旁边的小季发现后,走到小丁身前,将其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随即小丁表现出不适。而此时,教室内唯一的老师正在前排帮助其他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两人,并未及时察觉上述情况。 在学员练习下腰动作后不久,舞蹈课下课,小丁母亲走进教室,帮她穿衣服时,小丁疼痛哭泣。当晚,小丁感觉下肢痛苦难忍,家长立即送其至当地医院进行检查,次日至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后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意外发生后,几方就小丁人身损害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小丁监护人将舞蹈中心和小季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丁监护人认为舞蹈中心进行舞蹈培训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在进行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仅安排了一名老师,且小季的行为直接导致小丁瘫痪,小季及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季监护人则认为小季的行为是扶助行为,是出于善意的帮助,是淳朴的救助行为,这个行为和损害不具有民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现场也有其他小朋友在下腰时相互帮助;另外,学舞蹈的小朋友都只有5周岁左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下腰可能发生的风险培训机构应当知晓,应当安排足够的指导老师进行及时的保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舞蹈中心负责人则认为小丁的损伤系小季的行为直接所致,老师在纠正其他学员动作时,未看到这一过程,培训中心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虽然小丁、小季所在的舞蹈班学员大都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专业培训,但学员毕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腰作为危险的舞蹈训练动作,在完成该动作时应有成年人在旁看护和扶助,舞蹈中心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特别是舞蹈中心为便于管理,不允许学生家长进入教室,这更加重了舞蹈中心的保护职责。考虑到小季拉起小丁撑在地上双臂的行为直接导致小丁的损伤后果。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对小丁的损伤应承担10%的责任,舞蹈中心对小丁的损伤应承担90%的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小季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后,小季及其监护人不服,上诉至泰州中院。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鼓励和保护这一善举。5岁的小季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仍应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案件审判长、江苏泰州中院院长孙辙在认真研究案件后认为,本案中,舞蹈中心系经依法注册的青少年舞蹈培训机构,在其一审提交的“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的规定,使得所有未成年学员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 小季和小丁同在舞蹈中心处接受舞蹈技能培训,两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舞蹈中心在有19名学员的情况下,没有配备足够师资,也没有对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提供有效保护,更没有对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因此,舞蹈中心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对小丁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季作为小丁舞蹈班的同学,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小丁,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没有伤害小丁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学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小季对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相悖,予以纠正。据此,泰州中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舞蹈培训中心赔偿小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588642.21元,小季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小季的监护人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自愿补偿5万元。泰州中院予以认可并支持。 对于该案,泰州中院并未一判了之,积极延伸判后回访、救助帮扶等司法职能。专门为小丁申请司法救助,并多次上门看望受害人,了解其困难和问题,关心其后续生活和学习状况。目前,小丁将上小学,法院与学校沟通协商,确定了上学期间只上半天、下午在家接受物理治疗、定期到医院接受针灸治疗等方案。此外,法院还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运作,减少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风险,并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购买商业保险,提升抗风险能力、民事赔偿能力。 |
标签:管理 舞蹈 帮助 监管 孩子 |
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