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4日下午5时23分,绑定“滴滴出行”的凌某某接到一单起点平江驾校,终点平江县四宝堂的出行订单。5时24分,凌某某驾驶的小车与欧阳某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欧阳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欧阳某某将凌某某、保险公司状告至平江县法院索赔78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凌某某在从事“滴滴出行”网约车运输服务,故公司无须承担凌某某的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本案中,凌某某多次利用私家车进行网约车活动,车辆使用性质本质上已经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进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凌某某却未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车辆保险类型,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无须赔偿。凌某某个人则需承担交强险以外49万元的赔偿责任。 如今滴滴营运车也需要拥有严格的运营资质才可以上路揽客,不是随便一辆车都可以成为运营车的。一旦成为营运车辆,其风险必然上升,作为被保险人应当有义务告知保险人相应情况,否则出了问题对于保险人自然是不公平的。 |
标签:网约车 滴滴 保险 |
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